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超杰:
本院受理原告陈自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2月5日10时在本院5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庭室:民三庭
承办人:孟德坡
联系方式:0374-8355677或1853906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