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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法院公布2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20 16:38:46


案例1:赵某与闫某、赵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份至20173月,被告闫某因生产需要,多次向原告赵某借款,至20173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闫某仍下欠原告本息160万元(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并于同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闫某与被告赵某华(化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随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赵某遂向本院起诉,本院判决被告闫某、赵某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60万元。

执行过程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后本院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银行未发现存款。通过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实际掌控,本院又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除车辆外无其他财产,虽查封车辆但无实际掌控无法处置。通过实地调查,也没有发现其他财产,无法进一步执行,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2:王某与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王某2012年至2014年间一直在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作铲煤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务合同,但王某在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受伤,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主次责任。因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未支付王某的医疗费,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本院判决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63590.39元。。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将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查,禹州市西联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银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禹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多次查封,如拍卖将不足抵偿其他执行案件标的款。后本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某,并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已不再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人的负责人也下落不明,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充分介绍了案件执行过程,并取得其理解,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属于查无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

责任编辑:s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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