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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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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豫1081民初2299号 齐文菲: 本院受理原告冀晓东诉齐文菲、宋亚举、禹州市银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 月11日8:30在禹州市人民法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法官 联系方式:0374-8351029 [院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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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培阳: 原告杨昆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8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培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昆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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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晓军、郝玉荣: 原告李军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8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红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军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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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公 告安俊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公告单位:禹州市人民法院联系人:耿法官联系电话:0374-83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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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贾小刚诉被告王海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1893911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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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贾小刚诉被告王海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10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禹州市人民法院鸿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1893911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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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慧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08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联系方式禹州市人民法院民一庭0374-8351092 本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网法院公告栏中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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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总印: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公告单位:禹州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耿冬涛 联系电话:0374-835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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