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抢劫、抢夺获刑十七年,寻思自己已经在监狱服刑,先前的那些偷盗行为就不会被发现了,企图蒙混过关的杨某想不到最后还是被揪了出来,真是应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那句老话。
2013年10月22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与原判决抢劫罪、抢夺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3年7月22日,杨某因犯抢夺罪、抢劫罪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在其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又发现杨某涉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在禹州市神垕镇某宿舍楼院内,将王某停放的红颜色五羊本田125型摩托车盗走,以12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15元;2010年8月20日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在禹州市张得乡一修理铺门前,将袁某停放在门口的红色大阳110型弯梁摩托车盗走,以1000元的价格卖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3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