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容留他人吸毒没有触犯刑律,就允许他人在自家吸毒,吕梁为自己的不懂法付出了代价。2013年10月25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吕梁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999年,吕梁就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07年,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4000元。今年8月份,吕梁容留吸毒人员冯军在其家中吸毒两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吕梁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