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以工地租用脚手架为名签订协议,先后8次骗走租赁店162套脚手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10月17日,禹州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现年28岁的李某系禹州市张得乡人,曾因犯诈骗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李某在工地上靠打工谋取生计,但很快就嫌苦嫌累,觉得钱来得太慢。为了谋取钱财,李某来到禹州市大禹像西南角的一家租赁站,以工地需要使用脚手架为由,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拉走了20套脚手架,随即转手卖掉,获利2000余元被挥霍一空。
随后,李某又采取相同手段,分别在4家租赁站先后8次骗走脚手架162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37962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