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伙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对路人实施抢夺,不法男接二连三蔑视法纪,终究难逃法网三入囹圄。2013年11月4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赵达(化名)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5年,赵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走出监狱的赵达确实老实了一阵子,开始外出打工,但时间一久吃不了苦,又没技术,就又干起了偷鸡摸狗的勾当。
2013年7月的一天,赵达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到大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在梁北镇碰上了戴金项链的李某,俩人就一路尾随着李某,在人少处趁李某不备将其项链抢走。经鉴定,该被抢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17元。案发后,赵达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赔了李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赵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赵达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