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但总有人喝醉酒后心存侥幸,以至酿成事故。2013年11月6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龙(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3年6月的一天,刘龙和几个朋友喝完酒后,驾驶轿车在路上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董某受伤、孙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经鉴定,董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亲属与各被害人均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各被害方对刘龙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刘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龙及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