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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11月13日 篡改提货单 以假乱真骗取水泥210吨

  发布时间:2013-11-15 15:45:27



《河南法制报》2013年11月13日第6版

公司职工沈某以篡改提货单为“生财之道”,不到两个月,就从单位骗走水泥210吨。1111日上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33岁的沈某仅有高中文化,家住禹州市古城镇,200113日因抢劫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38日刑满释放。其后,沈某应聘至禹州市一水泥公司,成了一名水泥装卸工。

201011月份,习惯了大手大脚花钱的沈某手头渐紧,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沈某了解到,公司有时候为了留住客户和节约成本,从水泥开票到发货出门的流程及装车人员均不是厂里正式员工,只要有人掏钱,提货单户头可以任意填写,客户并不直接在公司结账,而是交付给出售提货单的人。

于是,沈某伙同郭某等人预谋后,冒用他人名义,接连开出了21张提货单,并模仿开票人笔迹,篡改数额,卖掉后赚取差价。

一个月后,公司会计在核对票据时,发现一张票据被更改后报案。经鉴定,沈某共骗取水泥210吨,价值684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3年11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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