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沈某以篡改提货单为“生财之道”,不到两个月,就从单位骗走水泥210吨。11月11日上午,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现年33岁的沈某仅有高中文化,家住禹州市古城镇,2001年1月3日因抢劫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3月8日刑满释放。其后,沈某应聘至禹州市一水泥公司,成了一名水泥装卸工。
2010年11月份,习惯了大手大脚花钱的沈某手头渐紧,于是就动起了歪脑筋。沈某了解到,公司有时候为了留住客户和节约成本,从水泥开票到发货出门的流程及装车人员均不是厂里正式员工,只要有人掏钱,提货单户头可以任意填写,客户并不直接在公司结账,而是交付给出售提货单的人。
于是,沈某伙同郭某等人预谋后,冒用他人名义,接连开出了21张提货单,并模仿开票人笔迹,篡改数额,卖掉后赚取差价。
一个月后,公司会计在核对票据时,发现一张票据被更改后报案。经鉴定,沈某共骗取水泥210吨,价值68400元。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