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琐事与妻子、大舅子发生矛盾,一时头脑不冷静开车将大舅子撞伤。2013年11月15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冯某系禹州市人,1996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冯某因琐事同妻子及妻子哥哥发生纠纷,大脑一热,遂开车将妻子哥哥撞成轻伤。事情发生后,冯某很是后悔,其家人与被害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征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冯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经过共同协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书,征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庭审中,冯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