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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11月18日 惠农补贴 暖流下的暗流涌动

监管十问责:弃“暗”投明

  发布时间:2013-11-20 15:45:42



国家农机购置专项补贴政策实施十余年来,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补贴资金高达900多亿元,农业生产方式发生深刻转变。然而,资金安全问题随之而来,少数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法官建议,应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防止惠农政策落空。

借用信息套取指标

河南省临颍县灵山机械制造厂的负责人李明飞,正是利用惠农政策,借用农民身份信息,虚假购买农机,采取行贿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5.96万元。

2003年,从部队退伍后,李明飞投资100万元注册成立了临颍县灵山机械制造厂,主要从事农机制造和销售。2010年,该厂取得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资格。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灵山机械厂有4个型号的产品进入《河南省2010-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含背负式玉米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和玉米剥皮机,每台售价2万余元至4万余元不等,每台可获中央财政补贴额度2900元至2.2万元不等。

20108月,在参加各地举办的农机演示中,李明飞发现禹州市农机补贴指标和资金比较充足,但个别县市申请补贴人数大大超过计划指标,难以满足农户购机需求。

想要购买补贴农机的农户,首先要取得购机指标。但是,按照规定,农户可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但各县市之间补贴指标不能跨地区调剂使用,各县市只限本地农户享受。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指标的分配不均,公开摇号的不确定性,让李明飞从中看到了“商机”。此时,灵山机械厂经销员张新力提议,禹州市补贴指标多,可以冒用禹州农户的名义,制造虚假异地购机,冒名顶替套取农机补贴指标,给每位农户支付500元的好处费。这一提议,得到了李明飞的同意。

当地农户牵线搭桥

家住禹州市郭连乡的朱元军是参与套取农机补贴的24名农户之一。

2011年上半年,得知禹州市第一批国家农机补贴资金已提前下拨,张新力找到曾购买过该厂玉米收获机的朱元军,让他通过亲戚朋友找当地农民的身份证,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并约定给每位提供身份证者300元,每次朱元军可得到200元的好处费。

通过身边的亲属,朱元军一口气找到了8个人,“使用你们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就是跟着跑几趟报个名,每人300元,这钱挣得多容易。”

因补贴的农机机型仅限进入河南省补贴机具目录中确定的农机产品和生产厂家,张新力指定朱元军等人报名时,必须说是购买灵山机械厂的4-YD4型和4-YD2型背负式玉米收获机或秸秆还田机,并分别给其两张汇款单,作为已交纳“差价购机”的支付凭证。

领取的购机申请表经村委会和当地乡政府的农业服务中心盖章后,朱元军等人轮流使用两张汇款单,分别进行选择购机。

一段时间后,张新力派车将朱元军等人接到机械厂,和各自申报型号的农机进行了人机合影。

完成这些手续后,朱元军等人得到了4500元的“辛苦费”。

此后,9名农户顺利取得了农机部门发放的《农机购置补贴指示确认通知书》,经过公示后,堂而皇之地出现在了补贴名单之中。

随后,灵山机械厂向农机部门提出了资金结算申请,拿到了河南省财政厅直接结算拨付的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9.8万元、地方补贴资金4.2万元。这样,账目报表上一出一进,灵山机械厂就赚取了国家农机补贴14万元。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一般每年分两批下达。20118月左右,第二批国家农机补贴资金下拨禹州市后,张新力再次通过朱元军找到了3名“购机托”。

根据农户与灵山机械厂签订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价格协议,每台4-YD4型背负式玉米收获机售价4.55万元,而补贴额度高达2.2万元。

巨额的补贴刺激着李明飞和张新力贪婪的胃口。

在朱元军的牵线搭桥下,机械厂分三批先后利用24名农户的身份资料伪造了购买凭据,共计套取中央补贴和地方补贴资金35.96万元,分别经省财政厅和禹州市财政局全部下拨到灵山机械厂,被用于扩大产品生产和厂房建设。

行贿官员逃避监管

20125月,东窗事发了。在对禹州市2009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显示的购机农户进行走访和询问时,检察机关发现灵山机械厂大量利用禹州籍农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虚假购买农机产品,以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为掩盖套取行为,应付审查,李明飞指使张新力挑选了一批废旧农机,挨家挨户送给冒名顶替的农户,企图瞒天过海。

同时,检察机关对禹州市农机购置补贴监管领域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进行立案调查。

有两名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卷进了这起农机骗补的丑闻,涉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审理中,李明飞主动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明飞以春节拜年为名,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4万元“感谢费”和“推广费”。“主要是想让他们在农机补贴时多照顾我们厂,多推广我们的产品,在办理补贴手续时不要审核得太严。”

在补贴审核手续上,李明飞得到的“回报”是:只要有农户报名购买灵山机械厂的产品,审核就一路绿灯,并由该厂负责进行喷涂“国家补贴机具”标记和人机合影等购机核实工作。

至此,骗取农机补贴的链条已经十分清晰:寻找农户伪造户籍,贿赂官员逃避监管,虚假交易套取补贴。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人李明飞犯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明飞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安全之门何以失守

国家对各项惠农补贴资金安全管理不可谓不严。以农机补贴为例,为确保补贴实惠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农民手中,早在2006年,农业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农机购置补贴要严格依次完成10个步骤的实施程序,涵盖补贴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核实、监管督查等各个方面,一步也不能减少。

尤其是近年来,农业部等部委通过实行经销商黑名单制度、永久取消企业产品补贴或经销资格等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农机补贴方式也发生了改变。2012年,农业部在17个省市开展了“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工作。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减少主管部门和企业直接接触的中间环节。

农机补贴政策贯彻落实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是申请、审核和核实程序。

最关键的环节也往往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灵山机械厂正是从这三个环节打开了补贴资金的“防盗门”。该案的承办法官李慧杰认为,惠农补贴类案件易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补贴品目多,监管难度大。仅201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就达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除此之外,各省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补贴项目多,资金流量大,管理部门交叉,销售情况难以逐一跟踪核实,增加了真实交易的核实难度。

职务犯罪如影随形。骗取补贴行为的得逞,在很大程度上伴随着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糖衣炮弹”的腐蚀,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暗中相助,违规审批,暗箱操作,成为非法利益的共同体,致使审核监管形同虚设。

骗取手段隐秘多样。借机抬高农机定价、虚假销售套取补贴、倒卖补贴指标、截留补贴资金、收受农机“推广费”、变相推荐产品、利用省际差异骗取补贴……这些套取国家农机补贴的花样,导致补贴资金大量流失。

 

监管十问责:弃“暗”投明

 

农业部统计信息显示,2011年全国各地共查处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案件196起。而河南省检察机关仅2012年就查办社会保障、水利建设、退耕还林、农机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5442413人,涉农惠民领域犯罪多发令人震惊。

 “以禹州市为例,2012年至今,禹州市法院共办理政策性补贴领域刑事案件12件,为国家挽回专项补贴资金损失达850余万元,案件涉及农机购置、节能减排、社会保障等多个补贴项目。”禹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俊友说。

要防范不法分子觊觎国家惠农补贴这块“蛋糕”,就要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针对惠民政策性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从多层面入手,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强化风险防控,防止惠农政策落空。

 “加强资金安全,关键是要强化行政审核监管,对每个风险点都要加上多重保险。特别是要加大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力度,严把关口,步步为营,消除监管环节中的空白和盲点,切断利益链条,防止权力‘出轨’,压缩‘潜规则’存在空间。”该案承办法官李慧杰表示。

李慧杰认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细化各部门问责机制,将惠农补贴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推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失职渎职人员的责任,实现对惠农补贴申请、审核、监管、结算各个环节的立体问责体系。

持续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抑制生产、经销企业违法冲动的重要途径。

 “建立健全企业和经销商进入补贴名录准入诚信制度和信用档案,对查实有签订虚假协议的,取消其补贴资格;性质恶劣者,建议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骗取补贴违法违规行为者最大震慑,提高违法成本,让其‘不愿犯法、不敢犯法、犯不起法’。”王俊友表示。

此外,相关部门也应加大抽查核实、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走访核实获取补贴者的资格和交易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严厉打击骗取、侵占惠农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李慧杰说,把惠农补贴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以村组为基础,定期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开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等信息,扩大社会监督渠道,增加资金发放透明度,实现“阳光补贴”。

同时,还要完善补贴制度,继续扩大“直补到卡”的试点工作,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落实到户,落实到人,保证惠农补贴真正惠及群众。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3年11月18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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