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一化工门市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非法买卖盐酸7吨牟利。11月22日上午,禹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此案系近年来禹州市审理的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例。
现年57岁的被告人孙某,是禹州市人,在城区经营了一家个体化工产品门市部。2012年3月至2013年3月份,在未办理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备案的情况下,孙某先后七次在郑州市一家建材商行的赵某处购买盐酸7吨。此后,孙某将盐酸对外进行销售。
2013年4月,公安机关查获了孙某尚未销售的盐酸538公斤。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未经备案不准许购买、销售盐酸,且盐酸没有流入制毒分子之手,未被用于制作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赵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擅自购买、销售可以制毒的盐酸,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