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宾馆内租住房间,然后容留他人在房间内吸毒。2013年11月25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8月份一天晚上,刘某在其租住的一旅馆内容留两位朋友吸毒一次;9月的一天中午,刘某在一宾馆内又容留三位朋友吸毒一次。经尿内毒品检测,三人均呈吗啡阳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刘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又容留他人吸毒,依法应从重处罚,刘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