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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销赃车 男子获刑二年

  发布时间:2013-12-05 08:59:37


 

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旧帮忙将朋友偷来的电动车卖掉,男子最终贪小便宜吃大亏。2013124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12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朋友将盗得的一辆电动车以1400元卖掉。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就这样,在相同的地点殷某先后帮朋友卖掉5辆盗来的电动车,价值近一万元。案发后,赃车已全部追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帮助转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使用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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