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旧帮忙将朋友偷来的电动车卖掉,男子最终贪小便宜吃大亏。2013年12月4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朋友将盗得的一辆电动车以1400元卖掉。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就这样,在相同的地点殷某先后帮朋友卖掉5辆盗来的电动车,价值近一万元。案发后,赃车已全部追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帮助转卖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殷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使用缓刑对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