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无故跟随他人,强行进入其家中将人打伤,最终为自己的嚣张跋扈付出了代价。2013年12月5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出狱后,张某并没有吃一堑长一智,又踏上了犯罪的道路。2013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张某酒后无故跟随李某,强行到其家中滋事后将其家中四人打伤,经鉴定,四人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张某家属和被害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四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被害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随意殴打他人身体致四人轻微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