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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致人轻伤 赔钱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3-12-09 11:00:02


 

与人发生纠纷,不是抱着和气解决问题的想法,而是纠集一帮朋友将人打成轻伤。近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在大街上因琐事与张某发生纠纷,后李某纠集一帮朋友将张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张某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经过共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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