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帮别人办事的旗号,多次骗取被害人现金五万余元,男子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5年至2008年1月份之间,梁某以给本村村民刘某、李某亲属办事为由,多次骗取两人及家属现金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退换。庭审中,梁某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