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禹州市法院司法技术室鉴定阶段抓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4-01-09 09:20:21


 

20141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在鉴定阶段,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39月份的一天,梁某某驾驶豫重型自卸货车,与对向行驶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赵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赵某某诉至本院。由于原告系孕妇,在事故中受到惊吓,加上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不能冷静对待,一度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故在审理中,无论承办法官如何做工作,原告就是不同意调解,被告顶气为了拖延审理周期,又提出申请鉴定,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技术室受理该鉴定案件后,一是主动与案件承办法官、当事人沟通,通过了解、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二是运用专业知识充分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的费用风险等,选择一些典型鉴定案例作为样板素材,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一定的预期,让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全面、科学的了解,打消其存在的侥幸心理和拖延思想。三是通过利益平衡法,通过对整个纠纷的全程把握找准平衡双方利益的最佳方案,及时平缓双方抵触情绪,促使当事人能够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态度调解、自愿和解或撤回鉴定申请。最终,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在鉴定中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89977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