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电公司打工收入稳定,却见财忘义,悄悄偷走工友的存折和身份证,套取现金据为己有。1月8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现年26岁的赵某系河南省扶沟县人,在禹州市一煤电公司打工。2013年8月8日上午,正值歇班的赵某回到宿舍,见屋内空无一人,便觉得有机可乘,贪念顿生,翻箱倒柜后在工友秦某的柜子内找到了一张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一时财迷心窍的赵某心中一阵窃喜,萌生了将存款占为己有的念头。
随后,赵某拿着秦某的存折和身份证,骗取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在三个不同的银行网点,将8900元存款取之一空,取好钱后立即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并经被害人辨认,真相大白,竟是同室工友所为,赵某确为取款人无疑。
案发后,赵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退还全部赃款,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