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问题与人发生纠纷,男子恼怒之下持板砖将对方砸成轻伤。2014年1月10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七月份的一天,张某与李某在禹州市东商贸因为债务问题发生纠纷,盛怒之下张某随手捡起一块混凝土砖块将李某砸伤。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双方达成和解,李某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