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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1月15日 为尝鲜投毒捕鱼 赔钱又受刑

  发布时间:2014-01-13 09:36:59



鱼塘投毒捕鱼本想尝鲜,结果却引发大量鱼苗死亡,赔钱又受罚。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66日下午,禹州市褚河镇的村民李某像往常一样查看承包的鱼塘,突然发现鱼塘水面漂浮着大量死鱼,并伴着一股浓烈的农药味。有人投毒!这是他的第一反应。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侦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刑事拘留。经查明,现年25岁的杨某系许昌县人。当天中午,杨某为了捕鱼尝鲜,在农资商店购得两瓶名为“硫丹”的杀虫剂后,来到禹州市褚河镇一村里的鱼塘,将农药与清水勾兑后泼洒在河里。一会儿的工夫,河面上陆续有鱼翻白,拣了一部分大鱼后,杨某迅速离开了现场。

    案发后,杨某主动向鱼塘承包者赔偿了经济损失,征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向鱼塘内投毒,破坏他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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