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4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为牟取暴利,董某等五人聚集在一起商量盗掘古墓,随后几人弄来了“探针”等盗墓工具。去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五人趁着月色来到市郊一块田地里,利用“探针”开始盗掘古墓葬群,后董某、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余2名同伙逃跑。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群对研究当地汉代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李某、王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人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