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逛街时见服装店内无人看门,男子临时起意,顺手牵羊将店内现金、笔记本电脑偷走,甚至连音响、唇膏、小镜子都不放过。2014年1月1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九百元。
去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闲来无事去大街上溜达,当走到一服装专卖店门口时,李某发现店内空无一人,就鬼使神差的将店内现金一百多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音箱一台等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96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推给被害人,被害人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退给被害人,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