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饲养藏獒将人咬伤 主人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4-01-21 15:19:29


 

没有看管好自己饲养的藏獒,致使藏獒接连咬伤多人,受害人董某一怒之下将藏獒主人孟某告上法院。近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原告董某经济损失共计27157元,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9月的一天,董某妻子到娘家去串门,突然从门外冲进来一只藏獒,将董某妻子扑倒在地开始撕咬。董某接到家人电话后赶到现场,结果也被藏獒咬伤,慌乱中有人打电话报了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将藏獒击毙。董某由于受伤较重,后被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住院两个多月。由于双方协商不成,董某将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孟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680.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董某要求其赔偿损失,应予以支持,董某的各项损失共计27157元,应当由被告孟某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锐    

文章出处:禹州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89929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