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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日报》约见网友没有路费 盗伐林木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4-02-27 16:50:15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宋某为凑钱去外省会见女网友,不惜与他人合谋盗伐林木,终究未能躲过法律的惩罚。219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现年26岁的宋某系禹州市人,酷爱网聊,整天泡在电脑前,沉溺在虚拟的网络中打发时间,在与网友的聊天中寻找乐趣。时间一长,宋某和一名广东籍女网友聊得十分投机,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在一次聊天中,宋某表示想见对方一面,双方约定在2008年春节前见面。

考虑到手头没钱,连来回的路费都难以支付,宋某就动起了歪脑筋,决定去弄点钱。2008115日晚,宋某伙同他人,趁着夜色,携带作案工具,来到禹州市方岗乡的一个路边,盗伐泡桐7株。几天后,尝到甜头的宋某等人,再次采取相同手段,在禹州市火龙镇盗伐泡桐6株。

经鉴定,宋某等人所盗伐的林木共计2.8263立方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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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伐林木数量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同时,滥伐林木材积达10立方米以上,或者是幼树2500株以上,则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个人或单位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滥)伐的林木的,数量在2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伟博    

文章出处:《许昌日报》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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