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解释部门,从释法角度对“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作出权威定性,不仅给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争议画上句号,更是通过释法让公众明法。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12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明确表示,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2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
去年年底,北京市工商局公布了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要求企业自查自纠,逾期不改正的,将进行处罚,其中就包括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行为。此通知引起了行业协会的强烈反弹,中国烹饪协会发表公开信,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公开道歉。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强烈碰撞和摩擦看起来火星四溅,但可谓好事,理不辩不明。
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合同法均对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有限制性规定,在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等问题上,争议就在于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或霸王条款,如果属于,上述行为应受法律规制;如果不属于,则工商管理部门无权监管,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争议之一正在于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明确指出,餐饮业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消费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是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协议,但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不能取代公平交易、实质正义。经营者之所以谢绝自带酒水或者包间设最低消费,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这样做有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利益受损,但是,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是不触犯交易相对方的权益,不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的解释部门,从释法角度对“禁止自带酒水”、“设最低消费”作出权威定性,不仅给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争议画上句号,更是通过释法让公众明法、为司法判决提供依据,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尊严,维护消费者权益。
也要看到,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争议还在于,对自由竞争比较充分的餐饮业市场,政府监管该不该伸手。尽管餐饮市场受到无形之手的调整,但也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运行。虽然经营者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拥有对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定价权,但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应当遵循公平交易、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
自由市场中,消费者当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抛弃使用霸王条款的企业,可是餐饮业作为优势方,与消费者的自由竞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整个行业很多都在遵循禁带酒水、设定最低消费等潜规则。此类行为在餐饮市场中的蔚然成风加之规定不明,消费维权耗时长、收益小,因此也就造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市场失灵,亟需政府的监管之手来维护正常的餐饮消费秩序。
即使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政府的职责也必然包括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弥补市场失灵。目前餐饮市场中需要政府部门的有形之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释法,禁带酒水、设最低消费等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是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政府部门应及时跟进,依法规范,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