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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法院方山法庭坚持“三个沟通”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04-30 08:27:30


    禹州市法院方山法庭干警将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积极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司法便民措施,在立案前坚持做好“三个沟通”,与当地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建立起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促进了审判工作更好的开展。

    一是加强与辖区司法所的沟通。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如相邻关系、赡养等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并非最佳选择。如果能利用当地司法所中相对较为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诉前调解,就能及时化解相当一部分纠纷。为此,法庭专门设立了法律援助、调解联络办公室,要求干警在立案时根据案件情况适时与纠纷所在地司法所取得联系,建议当事人先到司法所调解,或者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法庭对当事人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采取该措施以来,法庭已委托司法所调解纠纷3件,成功调结2件。

二是加强与辖区其它基层组织的沟通。村委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是发现纠纷和解决纠纷的前哨站。一般来讲,在纠纷发生的最初阶段进行解决往往是最容易的,村组的基层干部也更熟悉当地情况和风俗习惯。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相对欠缺,在遇到相对棘手的纠纷时他们在法律知识掌握上的劣势就暴露出来。为此,法庭专门印制了便民联系卡发放到辖区村组干部手中,上面印有法庭的办公电话和干警的手机号码。这样他们遇到一些相对疑难复杂的纠纷时可以及时与法庭干警沟通,既提高了纠纷处理速度也提高了纠纷处理质量。今年3月,鸠山乡某村因果林承包合同发生纠纷,该村中承包户和非承包户约各占一半,双方因为承包金缴纳的数额、年限及对非承包户的补偿等问题产生巨大的分歧,双方多次组织群众到鸠山乡政府要求解决问题,并多次扬言上访。经包村干部建议,他们联系到法庭,法庭干警并未马上决定立案处理,而是先后三次到鸠山与当地村两委干部和包村干部沟通,仔细听取了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共同商讨分析了可行的解决办法,交由村干部组织实施,现该纠纷正在妥善解决中。

三是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的沟通。辖区党委政府掌握着辖区重要的社会资源,也是纠纷处理中最能发挥作用的环节。有些法庭不能受理或者是受理后难以案结事了的纠纷往往当地党委政府就能很好的解决。经过沟通,法庭与辖区的方山镇和鸠山乡在纠纷处理上建立互动机制。在辖区政府分管政法的领导的组织下,法庭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综治办等部门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机制,遇到复杂纠纷时,各部门及时沟通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效果十分明显。今年4月,陕西省李某的一辆轿车因经济纠纷被方山镇某村的杨某拦截后直接将车开往派出所。双方都组织人员要求派出所解决问题,派出所与法庭联系要求协助,法庭干警督促双方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但双方谁也不愿意通过诉讼处理。随后,法庭干警与派出所的同志一道多次做双方的工作,讲解法律、分析利害,最终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李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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