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履行政治职责和认真完成政治使命,必须高度重视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但司法必须以符合法治和司法规律的方式处理与政治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能背离党的领导,必须充分体现和实现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大是大非问题,必须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必须毫不动摇。党对司法的领导是依靠制度化的机制和途径实现的,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实现党对司法领导的重要方面。
二、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如果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就要努力做好统一正确实施工作。”为确保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们首先要高度重视党的政策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依据,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党的政策也是填补法律漏洞和空白的重要依据。司法在很多情况下是立法的继续,在司法中仍需要不断地处理法律、司法与政策的关系,需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导入新的政策、政治理念和价值。政策方法无疑是重要的司法方法,也是确保党的政策与法律动态统一的重要保障。在司法中要高度重视政策与法律的转化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尤其要自觉地把党的政策转化成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使其成为裁判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政策转化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最重要途径。
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讲政治。
司法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讲政治,讲政治必须尊重司法规律和运用司法方式,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国家的司法都有实现主流政治观念的使命,但都是按照法治和司法的方式实现使命,司法中的政治通常都不是赤裸裸的原型政治。正如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美国的政治问题最终总会转化为法律问题,以法律争议的方式解决。我们在司法中无疑要实现党的政策、政治理念和政治价值,但一定要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善于进行法治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