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判参阅 -> 法官说法

要对“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说不

  发布时间:2014-03-02 10:50:28


    领导干部如果逾越权力边界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就必然会丧失权力运行的透明性、权利保护的平等性和监督权力的民主性,最终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依法执政境界的新提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开拓,也是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宣示,对于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代法治的实质是治权,限制权力扩张、防止权力滥用是法治的核心,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申明了权力的边界。权力具有自我扩张性,权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一旦超出法律边界就会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将权力纳入法治轨道。博登海默说:“在法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任何权力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法不授予则不为,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不具有合法性。与权力相对应的是政治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掌握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对宪法法律怀敬畏之心,防止专断恣意,让权力不越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权力具有有限性,领导干部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行使权力。现实中所存在的打招呼、递条子、越权干预司法等现象,是人治思想在起作用。司法权是专属性权力,由法定的审判机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公务人员应树立法治信仰,将遵守宪法法律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既要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又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独立行使职权,使裁断是非、定分止争、生杀予夺的权力不受外部因素干扰。

    “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强调了权力运行的规范。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动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只有规范权力运行的程序,对越权行为“零容忍”,才能使权力意志受到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公权力部门权力失范是影响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也是导致社会冲突的重要诱因。因为,任何越权行为都会给公民权利带来损害。我们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司法腐败,又要提防干预司法的腐败,将加强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与加强影响司法权健康运行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消除暗箱操作,让公民充分参与司法,保障律师正当权利,杜绝诉讼参与人的法外博弈,使“潜规则”无法在诉讼程序中大行其道。要严防党政领导干部以“过问案件”的形式,将“长官意志”强加给法官。建立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执法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构想十分好,笔者认为,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成为落实这项制度的主体,将之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范围。

    “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体现了政治自信。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说:“促进世界文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以外别无其他更好的办法。”现代政治是控权政治。依法行使权力是治国理政的主要方式。权为民所用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追求。受封建传统影响,官本位、权大于法、长官意志还在严重影响政治生态,个别领导干部把自己当成泛化的权力主体,没有时刻认识到权力是严格以法律规定内容为限,自以为有权就有一切,自觉不自觉地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邓小平同志曾经这样总结不讲法治的历史教训:“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对官本位传统和人治文化进行反思批判。打破权力本位主义,培育慎用权力的政治文化,确保公权为民,是政治文明建设的迫切要求。邓小平说:“我们执了政,拿了权,更要谨慎……不要以为有了权就好办事,有了权就可以为所欲为,那样就非弄坏事情不可。”滥用权力不但会破坏政治生态环境,也使执政党难以应对执政的风险,经受执政的考验,也极容易将执政党推向历史周期率的边缘。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法治成为社会核心价值,公共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日趋完善,权力交叉重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强化监督,着力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将改进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作为执政党建设的重要任务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体现了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领导干部担负着更加严格的守法义务,应当将依法办事作为基本的工作方式和行为方式。领导干部如果逾越权力边界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就必然会丧失权力运行的透明性、权利保护的平等性和监督权力的民主性,最终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3月1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70265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