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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墙架起带电的法纪高压线

  发布时间:2014-03-02 10:52:35


    由于相关制度的漏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也发生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为高墙架起带电的法纪高压线,坚决堵住制度的漏洞,最大限度挤压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空间,才能让腐败的黑手无处遁形,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发挥正能量。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由于相关制度的漏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也发生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例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造假案件,目前已立案侦查24人,另有6人因违纪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广东省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十年,但从宣判当天起就开始“保外就医”,一天牢也没坐,在外“逍遥”了一年,直至被检察机关查出后才重新收监。这两起典型案件暴露出当前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着以权、花钱“赎身”的突出问题。扎牢制度的篱笆,坚决堵住制度的漏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才能有效挤压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制度的正能量。

    实践中,三类罪犯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相对突出。亦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这三类罪犯往往人脉广泛,关系网复杂,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权钱交易空间。因而,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标准。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此外,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要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阳光永远是最好的防腐剂。预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必须切实提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透明度。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一律提前予以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将阳光引入高墙内外,让司法腐败的阴影无处遁形。

    遏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必须强化追责和问责机制,让法纪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带电的高压线。《指导意见》设立了严格的追责条款,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这意味着,《指导意见》一经实施,便成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敢于以身犯禁者,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为高墙架起带电的法纪高压线,坚决堵住制度的漏洞,最大限度挤压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的空间,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和遏制以权花钱“赎身”问题,让司法腐败的黑手无处遁形,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发挥正能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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