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事情不能心平气和的对待,反而放火发泄内心不满,最终受伤的只能是自己。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张某所在村庄正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刚开始张某没有报名,第一批房屋建成即将入住时,张某心中有些后悔,多次找村干部要求解决其住房问题,村里按照规定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由此怀恨在心,一个邪恶的念头油然而生。
去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将购买来的汽油分装在红茶瓶内,然后携带汽油瓶来到村委大院墙外,用打火机引燃后抛进村委会院内,将存放的建筑木料堆点然后逃离现场,造成院内方木、原木等烧毁,经鉴定被毁物品价值9025元。
三日后,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中,张某家属将烧毁的木料赔偿款15000院提存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