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车辆收费与计量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男子伙同他人将工作人员打伤。3月11日,禹州市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3月的一天凌晨,在禹州市一非煤矿山计量站,因计量站工作人员拦截李某的车辆收费而发生争执,刘某同李某、张某(二人均已判)三人将两名工作人员打伤。经鉴定,其中一人的伤情构成轻伤,后刘某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三被告人的亲属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共5万元,受害人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庭审中,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