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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保持基层司法之美

《人民法院报》2014-3-19

  发布时间:2014-03-19 11:28:37


    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离不开一支过硬的法院队伍,离不开坚守基层的法官们。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手人民日报等媒体启动了“谁是最美基层法官”活动。当然,发现和享受基层司法之美固然重要,但直接有责任感和创新力的做法,是研究探索如何发扬和延续基层司法之美。

    在官方正规的“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等机制已常态运行之后,媒体、网站与法院一起举办“谁是最美基层法官”活动,无疑是公正司法主旋律的又一个加强音符。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了最美基层法官的标准,即美在倾心为民,美在公正司法,美在作风过硬,美在无私奉献。虽然评选结果到4月底才能揭晓,但我知道我们肯定会被当选者的“美”所感动、所折服。而且,具有司法之美欣赏力的人不会武断地把这次活动看成是“宣传造势”。

    基层司法美在何处?除了周强院长提出的实质性“四美”的实质性标准之外,基层司法之美还可以从另外几个方面感受到:

    基层法官的感性之美。基层是人性彰显、人情充盈的空间,同样也是司法本质属性尽情挥洒之地。在基层,人们对司法的感受体现在基层法官的举手投足之间,感受于基层法官的言谈举止之中。公平正义更像是从基层法官心底里流淌出的甘泉,实实在在地浸润着公众和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心。

    基层法官的交流之美。基层法官或许没有时间到图书馆里遍查经典,与先贤交流思想,但他们在与基层民众特别是那些诉讼参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承载着法治的目的,成为司法的另一种人文形式。看起来基层是法治神经的“末梢”,但它更是法治精神的源泉。一个理解的眼神,一句关切的询问,一番并非说教的解释,一篮子表达谢意但又不能接纳的鸡蛋,都体现着基层司法的交流之美。

    基层法官的成就之美。法学家成就公平正义可以表现为宏篇巨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成就公平正义会说起自己起草的司法解释、办过的经典案例、发表的获奖文章。而对基层法官来说,一对经调解后重归于好的夫妻一起走出法庭,结案后当事人长出的一口气,旁听人员投来的信任和敬佩的目光……这些都是基层法官的幸福点。他们的成就无需转换便是成就,他们的满足无需表白就是满足,他们的收获无需囤积即已丰满充实。

    基层法官的反差之美。在相同的条件下,有些人成就了卓越的事业和幸福的人生,而有些人没有做到,甚至有些人在更差的条件下仍然做到了卓越。这就是反差之美。在中国的现实之下,基层法官经常是创造反差之美的典范。实际上,我们宁可不把这种反差当作美来对待,我们宁可看到基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没有职业差别。但我们的确感受到了这种美的存在。

    周强院长指出,“基层工作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根基。”而基层司法之美正是这种根基的精神凝结,是正义之基得以牢固、法治大厦得以安稳的精神力量。当然,发现和享受基层司法之美固然重要,但直接有责任感和创新力的做法是研究探索如何发扬和延续基层司法之美。因此,完成了“发现之旅”,我们要做的事情可能更多,特别是继续深化涉及基层法院的各项司法改革。

    第一,明确基层法院的功能定位。我国的3000多个基层法院和20000多个派出法庭遍布全国各个角落,与社会联系最为密切,最接“地气”。依法审判固然是其基本职责,但我们在部署任务、安排工作时,似乎更应当突出基层法院在司法调解、非讼事件、诉非衔接、指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察民情、化解纠纷、宣传法治、展现形象、提升公信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调整基层法院的职责权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作为“限权法院”的基层法院的职责主要是办理简易诉讼、非讼事件、涉及财产和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审批、预审程序、审前准备、执行事务等。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的职责权限比较单一,而且管辖案件比较多,程序的阶段性没有很突出。相信随着诉讼程序改革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深入,我国基层法院的职责权限会有相当大的改革空间。

    第三,区分基层法院的素质标准。基层法院的功能、职责与中级、高级及最高法院有较大区别,因此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应当体现基层法院的特点,与其功能相适应,而不必强求与高级别的法院法官相同的选任标准。这一做法在其他国家的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例如,英国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的基层治安法官(magistrate)一般不需要法律背景,遇到的法律问题由他们的书记员协助解决。香港特区以前的太平绅士的情况也是如此。随着我国基层法院功能的进一步明确和职责调整,可以考虑选任一些具有丰富经验但未必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特任法官(或叫其他名称),处理基层法院的简易案件及审前程序事项。也可以专设调解法官或专职调解员,专司调解职能,做到调解与裁判的适度分离。

    第四,加强基层法官的职业保障。当前我国的法官完全按普通公务员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行政模式的“天花板效应”使基层法官的等级几乎失去独立意义,职业保障与法官所承担的公正审判、分配正义的职责很不相称。我国台湾地区三年前通过新的《法官法》,完全改变了按照法院级别确定法官职级和职数的做法,不再为法官设官等、职等,而是在各级法院服务的所有法官以年资和考核成绩为基本依据确定俸级、俸点。这种做法也可以作为我们改革的借鉴。特别是在实行省级统管之后,基层法院法官的保障可以考虑不以本县(区)公务人员的保障为参照,而是按照法官单独序列确定法官职业保障标准。

    第五,狠抓基层法院的工作作风。改进工作作风是所有法院的事,但对基层法院犹显突出,因为基层法院拥有为司法公信增值的“比较优势”,即贴近民众、作用直接、影响广泛。记得台湾法院从十几年前开始致力于改进法官问案态度,缓和与减少因对当事人不友善、不关注而引起的“官民冲突”和公信不彰。经过艰苦努力,台湾法官的温和、友善、为民、便民的形象开始树立起来,民众很少再因作风问题投诉法官。法官也在此过程中平和了心态,控制了情绪,固化了自己的中立地位,促进了公正。我们的基层法院工作作风也正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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