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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的追求与信访制度的完善

《人民法院报》2014-4-1

  发布时间:2014-04-01 11:11:21


    法律是一种正义的价值追求,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制度设计中,理论设计的好坏取决于实践的运行情况。不同的实践环境有不同的问题,实践环境的不同需求对法律制度的设计挑战很大,可以说,我们这个时期,由于实践的复杂性,越反映实践的理论越容易在实践中生根。对信访制度的安排也是如此,笔者认为评价新时期信访制度的好坏不要操之过急,关键要考察其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要容许一定时期的新实践。

    有理访与无理访是信访问题的两面,应该潜心研究有理访的问题,争取在一定时期内根本解决有理访的源头问题。

    涉诉信访制度最重要的弊端是对承办法官公信力的破坏,影响了法官审判的环境。很多案件,承办法官增加了信访因素的考量,当事人的信访因素成为法官有所作为的阻碍,有所不为的借口,其结果,在审判的源头就脱离了法官的中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信访制度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在于赋予不正当当事人可乘之机,使得不该过问的案件,以信访的方式插入,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的目的,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所以,让信访制度法律化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共识的社会见解。中央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是为了新时期的制度完善,解决现实中的信访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具有极其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然而,现实生活中,有理访的比例相当高。它所折射的立法上的不成熟、行政拆迁案件的源头问题、司法办案的软实力不足、公民渴求的公平正义不能完全保障都是信访的土壤。可以说,有理访的整体问题不解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赖,这也是这个时期只能完善信访制度,而难以取缔信访制度的司法瓶颈所在。我们应该潜心研究有理访的问题,争取在一定时期内根本解决有理访的源头问题。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我们应该更多的寻找法律自身的原因和法官自身的不足。

    如果说,无理访是当事人的原因,那么,有理访则是我们自身的原因。我们必须承认,转型时期,法律对经济的驾驭不足,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把握存有难度,同时,法院建设和法官队伍建设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主、客观原因。这一切都是引发有理访的复杂成因。在此,举例进一步说明:

    (一)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的包工头与农民工案件的启示。今年春节之前,海淀法院信访办与立案庭成功化解一起八年信访的包工头案件,这起案件原以为当事人是无理访,但最后却发现是有理访。案情很简单,包工头以自己的身份起诉公司欠付几十万元的劳务费,证据是白条,其罗列的农民工的身份无法核实。而且,该包工头与公司有过清算协议,该清算协议的费用27000元,经法院诉讼,已作出生效判决。法院信访办为了查明其是否虚假诉讼,与立案庭人员在春节前奔赴包工头的老家,挨村挨户地调查包工头所诉称的农民工,出乎意料的是,农民工所陈述的细节与包工头是相应的,且进一步说明了为什么先是27000元的小活,后增加成了大活的问题。因为,在干活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大活儿,他们就会争取,这是打工过程中时常发生的。到包工头岳父所在村,那一天有雨,路上一片泥泞,看到法官的辛苦奔波,包工头说:“即使证据不足,要不回钱来,但快过年了,你们这一来,给我正了名,村里的人不会把我当骗子了!”我们的法官说:“没想到,一个不会表达的人把一个真事说成了假的,这让我很震惊!”笔者在听取汇报后,总结了如下问题,觉得是我们法律人应该去发现和探讨的:

    其一,如何解决农民工、包工头证据弱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交给强势一方的公司,责令公司必须与农民工先签订协议后发包,证据问题会迎刃而解,但如果交给包工头、农民工,就目前的打工市场,他们是很难有话语权的。

    其二,公民的诚信、实质正义的追求仍然是法律的根本。如果说,弱势一方在权利行使、证据保障方面难以有程序上的平等性,那么,程序文化很难被民间接受。一个农民出身的包工头,带着当地的农民外出打工,当其把个人的信誉作为做人的准则时,如果我们法律工作者不予以呵护,诚信很难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

    (二)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的拆迁、房产案件的启示。无论是小产权房、商业用房还是其他用地房,无论是开发商售房还是公民个体买卖交易,一方面,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原告提出的是程序正义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法官统筹考虑的是实体正义的衡量问题。在判定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等方面,尽管法官做了很大的努力,各地三级法院多次研讨,仍然很难规划出程序正义的司法蓝图。要真正地解决问题还有待法治政府的进一步推动,在发展领域实现政府法治规划,实现源头的程序正义。

    当前经济环境下的各种交易制度还有待法律规范。比如开发商售房,其进入合同领域交易的房产并未取得合法的产权手续,有的建房的手续尚不齐全,这让购房人取得产权证书的保护极其困难。在制度极不规范情况下,司法正义偏重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是应该有所考量的,否则,很难被人民群众所认同和接受,也很难杜绝人民群众对司法程序的质疑。

    由于转型时期的原因,人民群众把很多不正义的问题折射在案件中,聚焦在司法领域。法官通过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的价值目标既是对案件的公正裁判,更是对社会整体正义的维护。如果法官的工作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那么,很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新政策下信访制度的建议。

    新政策的核心是将无理涉诉访剥离司法的轨道,将有理涉诉访纳入司法程序解决。然而,根据笔者多年的审判经验,案件审理具有最佳时期。其中,一审案件的审理质量对当事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的司法制度如果能够在一审案件中注入更多的心血,充分把握案件事实的最佳掌控、法律问题的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就可以在最短、最有效的时间内化解。所以最好的法官应充实到一线、一审的岗位。当一审能够最大限度地处理矛盾时,上诉到二审的案件才能够具有法律审的可能,而这些争诉到二审的法律审案件,应更多地体现在疑难、复杂的层面,裁判更多地体现为定规则、发挥类案的指引作用。我们现在的基层审判资源很难达到理想的状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能力仍有待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将事实审作为重点,即使审理更有质量,但是,很多案件已经时过境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已经扩大,问题更不容易解决。此外,还有更为棘手的情况,二审因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从重审到裁判生效,问题就更为复杂。当前,一个管辖异议的案件,由于当事人送达、当事人主体多等各种因素,周期可达到一年,重审的案件,有的周期会更长。所以,当务之急,是潜心研究基层法院的效率和质量问题解决的瓶颈,让制度保障基层办案的需求,并促进二审、再审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整体办案水平。

    信访无法杜绝,但信访是晴雨表。法院一旦形成各类案件的刚性标准,常规案件和复杂案件规则清晰,强大的司法公信力势必赢得当事人的支持或敬畏,而信访问题只要有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就绝对可以集中精力解决少部分人无理访的问题。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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