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午,省高院挂牌督办的冯建明申请执行禹州科邦公司支付货款一案,在我院执一庭干警和相关部门的努力和配合下,53万元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冯建明表示非常满意。
2006年6月27日,冯建明因禹州科邦公司欠其货款1371120元向我院提起诉讼,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科邦公司以房抵款700000元后,余款671120元冯建明主动放弃71120元,下余600000元科邦公司当庭支付100000元,余款500000元于2008年8月8日支付清。事后,科邦公司却迟迟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冯建明遂于2008年8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交由执行一庭李建武庭长主办。李建武同志迅速冻结了被执行人科邦公司的银行帐户并悬赏公告执行,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禹州市人大代表,我院又向我市人大汇报请求支持。2008年12月19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科邦公司约定于当天付款2万元,下余款51万于2009年春节前付清。到期后,科邦公司因企业改制,再加上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生产状况不佳,直到2009年3月29日才履行义务10万元。2009年3月2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挂牌督办,要求在2009年5月底前全部执结。许昌市政法委蒋克勤书记为该案的包案领导。许昌市中院及我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4月22日上午,许昌中院梁开生院长、我院冯建民院长、秦学海副院长一行到禹州市人大常委会协调通报该案的执行情况,禹州市人大当天联系到科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杨表示尽快兑现申请人的款项。4月24日上午,科邦公司将本案下余执行标的款41万元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