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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的公信力从哪里来

《人民法院报》2014-4-27

  发布时间:2014-06-06 18:03:45


    当前,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各地广泛开展,立足基层司法实际,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深刻遵循司法公信的生成机制,全面提升基层司法公信力,是当前基层司法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基层司法的公信力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能否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决定着能否完成维护国家安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任,同时,也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进展与成效的重要标准。

    司法公信来自于公正高效的案件裁判。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的评价,首先来自于对案件裁判是否公正的切身感受。当前,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找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因素,深入查找广大基层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质量和效率问题,对症下药改进工作,真正做到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强化担当意识,坚守法律底线,提高司法能力,对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要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对诉讼和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管,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长期积压,用最低的成本、最高的效率解决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自由裁量权和量刑尺度,确保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基本统一,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要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尊重人民群众内心的感受,尊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法律精神,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公信来自于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通过公开树立公信,就是要准确把握基层群众心理特点和司法需求,积极创新公开的方式方法,让基层司法走下神坛,走入基层,让人民群众能够尽量了解司法、理解司法,让公正司法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才能使人民群众认同司法、信任司法。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积极建设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便捷条件,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形式多样、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人民法院最为权威的审判信息,及时公开热点案件的诉讼进程和裁判结果,充分说明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依据和理由,用公开的司法活动引导舆论,纠正误导和误解,实现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消除司法与群众的隔阂,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要通过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形成引导机制、倒逼机制、监督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引导人民群众对自己的行为形成合理预期,用压力提升法官的司法技能和业务素养,靠阳光司法最大限度挤压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空间。

    司法公信来自于司法服务的便民利民。要注意不同群体的不同司法需求,积极探索各种方便立案、快速审理、有效化解矛盾的新机制,让人民群众的需求真正得到及时满足。要注意不同时期人民群众的不同司法需求重点,与时俱进地合理调配审判资源,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让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要努力消除群众诉讼障碍,针对一些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在立案、审判、执行、再审、申诉等司法活动各个环节认真查找、切实改进,确保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得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要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切实改进执行方式,探索完善有利于保障民生的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等机制,进一步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点对点网络查控联动机制为抓手,着力于反规避执行和反消极执行,使人民群众反映的执行难问题有明显改观。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远程立案、电子签章、网上公告、视频提讯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让群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加直接地监督和参与司法,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公信来自于司法队伍的清正廉洁。加强司法公信,必须从加强自身建设入手,院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坚决克服不愿追究、不便追究、不真追究等现象。要认真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活动,强化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算好廉政账,牢记“伸手必被捉”的道理,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地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作风建设,坚决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法院队伍中存在的“四风”问题。要通过制度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从群众最关注、权力最集中、工作最薄弱的环节入手,着力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司法权运行到哪里,监管触角就延伸到哪里,防控措施就跟进到哪里,让制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决杜绝权力寻租。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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