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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悟法官职业的“信、达、雅”

《人民法院报》2014-4-13

  发布时间:2014-06-10 15:30:52


    笔者从清末思想家严复对翻译的“信、达、雅”的要求,思考和探讨了法官职业的信、达、雅,指出:法官应该信法治、信职业、信国家、信自己,应该达事实、达法律、达地气、达各方,应该秉持程序之雅、中立之雅、平和之雅、良心之雅。

    清末思想家严复先生曾在《天演论》中提出了翻译的“信、达、雅”境界,这一标准引起了我对法官职业的思考与共鸣。

    严复先生强调“信”就是要忠实于原文,忠实于原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一个法官,从“信”的角度应该做到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信法治。法官要信仰法治,对法治要有一种自己的期许、感悟和追求。对于法官而言,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它遍布在每一个具体个案当中。徐显明教授曾经说过,法治应当是我们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治并不意味着凡事必讼,而应当是人们秉承法律的规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思维方式。与此同时,作为一种国家治理工具,法治当然还蕴含着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一种纠纷化解的公力救济机制。

    第二,信职业。法官要有职业信仰,对自己的职业要有一个法治意义上的准确把握。法官职业是行使国家裁判权的工作,法官实际上是国家判断权的具体行使者。这就意味着法官不能把职业只是当作谋生的手段,而应该认识到职业的神圣性。在西方法治非常发达的国家,法官也不是社会中收入最高的,只是过上了一种衣食无忧、相对富裕的生活。因此,如果在思想上单纯把法官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则有可能会利用法官的权力寻租、获取法外的不正当利益,如此对于自己、对于职业、对于国家判断权的行使,都是非常危险的。所以法官应该对自己的职业有准确的认识,找到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那就是:通过个案的裁判、处理,能够对我们的社会、经济、政治,甚至于自然,都可以发挥一种良性的促进功能。

    第三,信国家。法官对国家要有一种信仰,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感情。法官行使判断权的过程,也是国家运行社会治理机制的过程、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我们国家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法官应当对我们的国家有一种信仰,对我们民族的发展有一种自信。因此,法官认同法治和职业的前提,必须是认同我们的国家、相信我们的民族,在认同的基础上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为法治早日成为国民的日常生活方式而在自己平凡岗位上做出些微薄的贡献。

    第四,信自己。法官要信自己、尊重自己。没有自我尊重,就不能寄希望于他对别人的尊重。只有我们对自己有信心,才能对别人、对家庭、对组织、对国家有信心。要做好一名法官,必须对自己有一种肯定和激励的向上心态,为此要学无止境、不断充实自己、完善自己。

    严复先生强调的达,是指意思表达要准确、流畅。从法官工作角度来看,要做好以下四“达”:

    第一,达事实。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法官的工作过程,就是一个综合分析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思维过程。按照诉讼法的理论,事实必须是基于证据的基础上认定的法律事实,它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基于证据规则做出的心证。在秉持以法律事实作为裁判基础的观念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寻找客观真实。法官需要尽可能地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手段去指导、帮助当事人收集有关的证据,以此尽可能去查明和还原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寻找客观真实,在这个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判断。

    第二,达法律。作为一名法官,要系统理解法律,准确把握立法的宗旨,基于法律适用规则来解释法律,然后做出相应的判断。这是一个法官的基本功底。达法律并不等于背了多少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在读书、研讨、交流、辩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法律人的职业思路和职业方法。一个法官必须要有这种职业思路和方法,否则就不能成为一名好法官。

    第三,达地气。俗话叫接地气。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司法的工作对象也是人。如果不懂人、不了解人、不研究人、不接触人,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法官的。所以在法官的职业素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和经历,要用一辈子来历练。

    第四,达各方。即要通达各方当事人、各方主体。法官的职业特性要求法官必须慎独、耐得住寂寞,不能够有过滥的人际交往。但同样基于工作的需要,法官必须具备人际沟通协调的能力、善于和各种人打交道,要经得起批评、受得住笑脸,宠辱不惊,这是法官在和人打交道的过程中应有的职业素养。

    严复先生将“雅”解读为文笔优美、富有文采。作为一名法官的“雅”,是要追求这四方面的“雅”:

    第一,程序之雅。讲程序,是司法的基本手段。法官实际不是个官,他只有一种职责,就是按照法律的程序,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开庭的方式,把双方争议的事情查清楚、分清是非,在这个基础上达成调解或作出判决。司法成为现代社会中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是因为司法权不是一种可以主动行使、随意使用的权力,而是被动的权力,而且有严格的、公开的程序约束法官。所以程序正义是树立司法权威的根本。正因如此,程序之雅是一个法官最能够展示自己优雅之处的地方。如果一个法官的庭审主持驾驭得好,就会给人一种行云流水的感觉。

    第二,中立之雅。无论是在民商审判、行政审判,还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都必须讲中立,才能做好本职工作。即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也要以中立的态度来主持庭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这些都属于一名法官应有的行为方式,这种行为方式揭示的是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司法应有的风范。

    第三,平和之雅。法官的神情和语言表达也应该有自己职业特色,不能动辄高声呵斥、怒目圆瞪,而要不疾不徐、不怒自威。法官的平和之雅还体现在一些细节上,例如在庭审中法官的手势、法官与各方当事人目光交流的方式和时间长短等,都应当做到收放自如、不偏不倚。

    第四,良心之雅。法谚道,普遍的良心是法治的基础,普遍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我们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离不开法治,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不能忽略构建良心道德这一社会基础。法官的职业之术应该是良心之术、仁慈之术。法官要秉承做人的良心去从事这项神圣的职业,这是非常重要的雅术之意。

    长期的法官职业生涯,使我对中国的司法有着坚定的信心,我们要把个人的梦,融合到民族梦、国家梦之中,沉住气,尽好本分,健步往前走,我们的法治梦、中国梦一定会实现。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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