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访分离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路径。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调研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工作时强调指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推进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行诉访分离,依法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决共存的状况不断涌现,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现象比较突出。涉诉信访问题日益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诉信访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实现涉诉信访法治化,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在我国,涉诉信访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地说,涉诉信访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凡是应当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有关公民诉讼权利司法救济的信访事项,都属于涉诉信访的范围。
诉访分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分离。诉讼与信访的外部分离就是将涉诉信访从国家信访体系中剥离出来,让涉诉信访独立于普通信访。所有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司法救济的信访事项,都由司法机关依法统一进行处理,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涉诉信访事项。诉讼与信访外部分离,要求国家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准确划分普通信访与涉诉信访的界限,对当事人信访事项进行认真甄别,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分别将其导入普通信访渠道或者司法救济程序进行处理。诉讼与信访的外部分离意味着国家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对于群众信访中涉及的司法问题,信访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到司法机关反映;同时,信访部门也不再负责协调司法机关处理涉诉信访事项。诉讼与信访外部分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让司法的归司法、行政的归行政。外部分离是实现诉讼与信访彻底分离的基础。
二是内部分离。诉讼与信访的内部分离是在外部分离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反映的有关涉诉信访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再启动复查程序,并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诉讼与信访的内部分离,实质上就是将诉讼程序内解决的问题与诉讼程序外解决的事项区分开来,把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事项纳入到诉讼程序中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涉诉信访问题作出裁判;而将已经穷尽法律程序、涉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信访事项排除在诉讼程序之外。内部分离的最终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独立于涉诉信访途径之外,让诉讼的归诉讼、信访的归信访。
在实现诉访分离的过程中,我们经常遇到的现实处境是,诉讼和信访这两种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往往存在着功能交错、反复交织、相互缠绕的现象。一些应当由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往往通过信访这种程序外的渠道处理,而本来应该通过信访途径反映的问题却又进入诉讼程序中来,从而形成“诉中有访、访中有诉、诉访不分”的复杂局面。因此,为了从制度上构建诉访分离机制,必须进一步厘清诉讼和信访这两种不同纠纷解决途径的功能,严格区分诉讼与信访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同时,对涉诉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涉诉信访事项进行类型化分析,根据涉诉信访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种类,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实践中,涉诉信访事项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类型:一是涉诉信访当事人认为社会纠纷应当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拒不立案受理,从而引起当事人寻求信访解决;二是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存在问题,要求法院进行纠正,从而引起涉诉信访;三是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裁判内容。因此,涉诉信访实际上跨越了立案前、诉讼中、程序结束后等各个时段。实现诉访分离,需要对这些不同时间节点上的涉诉信访问题,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具体说来,诉访分离应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一是立案前的诉访分离。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及时立案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人为地抬高立案“门槛”,防止因法院拒绝受理而将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社会纠纷引向信访渠道。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不能随意降低案件受理标准,让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二是诉讼中的诉访分离。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裁判,不得将诉讼程序中解决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为信访事项进行处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如果认为法官存在工作作风或者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者提出意见建议,不能将诉讼程序外的问题引入诉讼程序中来。三是程序结束后的诉访分离。案件审理的全部诉讼程序终结后,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的,法院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否则,不得开启再审程序,诉讼程序的大门应当关闭。如果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继续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将其作为信访事件进行处理,不能让信访问题重新进入诉讼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