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17名民工工资5.5万元,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补发却拒不支付,并长期逃匿在外。6月2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马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现年28岁的马某系禹州市人,2009年初开办了一家铸造厂,主要生产电机配件,平时正常使用工人二十余人。马某既没有到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也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为计件工资。2012年9月至11月,由于缺乏经商经验和经营不善,铸造厂无资金周转,自动停产。同时,铸造厂拖欠郭某等17名民工工资5.5万元,
郭某等人多次向马某催要,但马某避而不见,手机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2013年11月12日,着急的民工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马某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补发拖欠的全部工资。但马某关闭手机,并逃匿至郑州等地,拒不支付。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马某家属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征得了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拖欠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征得劳动者谅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