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恶意欠薪 拖欠民工工资逃匿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23 10:28:36


拖欠17名民工工资5.5万元,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补发却拒不支付,并长期逃匿在外。62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马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现年28岁的马某系禹州市人,2009年初开办了一家铸造厂,主要生产电机配件,平时正常使用工人二十余人。马某既没有到工商机关注册登记,也没有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为计件工资。20129月至11月,由于缺乏经商经验和经营不善,铸造厂无资金周转,自动停产。同时,铸造厂拖欠郭某等17名民工工资5.5万元,

郭某等人多次向马某催要,但马某避而不见,手机也始终处于关机状态。20131112日,着急的民工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向马某发出责令支付通知书,责令其补发拖欠的全部工资。但马某关闭手机,并逃匿至郑州等地,拒不支付。后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马某家属将拖欠的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征得了谅解。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拖欠的工资已全部支付,征得劳动者谅解,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吕海龙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3903371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