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纠集“赌友”聚众赌博,抽头牟利,规模最大的一次达70余人参赌,当场查获赌资近8万元。6月24日,禹州市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现年33岁的王某系禹州市人,2005年8月2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王某一直无所事事,混迹于社会,逐渐认识了很多“赌友”。
2013年7月底开始,王某伙同闫某、董某等人预谋后,多次纠集他人以“推饼”的方式,在禹州方山镇、朱阁镇、张得乡等地组织聚众赌博,每次通过抽头获利达数十万元。2013年8月12日晚,王某等人再次纠集参赌人员70余人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78000余元。
2014年1月26日,王某在家人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