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他人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以及结婚证等证件,并找托冒充贷款人,骗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万元。经禹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禹州市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2年,刘某为了骗取贷款,伪造了李某的房屋产权证明、李某妻子的身份证、李某与妻子的结婚证等证件,并找来一名妇女冒充李某妻子在禹州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骗取贷款40万元。贷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偿还本息,给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造成损失3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