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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间吸毒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发布时间:2014-07-03 16:37:43


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法院判处缓刑,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思悔改,和朋友聚在一起吸毒,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73日,禹州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郝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现年23岁的郝某系禹州市人。201372日,因在招待所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郝某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由禹州市司法局执行,实行社区矫正。

   宣判后,郝某签署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保证书》,保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2014428日,闲来无事的郝某约刘某、吴某一起出去“玩儿”。郝某出面联系购买了0.4克毒品后,三人来到禹州市钧州大街一网络会所,分别把毒品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点燃,把毒品受热冒出来的烟吸进嘴里,结果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郝某尿检呈阳性。

禹州市司法局认定,郝某自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后,表现一般,不思悔改又从事涉毒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严重,建议法院对其撤销缓刑。

禹州市法院认为,郝某在被判处缓刑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非法吸食毒品,依法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遂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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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吕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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