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的工作重点似应放到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上,切实做到审判主体精干、审判权力明确、审判责任清晰。特别是要建立新的案件评查追责机制,科学界定法官办案责任,既确保法官非因法定原因不受责任追究,又保证应当追究的错案责任能够追究到位。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官主体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法院内部,法官居于办案核心地位。每位主审法官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单位,依托合议庭开展办案工作,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其他都是辅助、服务、保障人员,其职责就是辅助法官、服务审判、保障诉讼。二是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居于中立主导地位。法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掌控诉讼活动节奏与进程,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在法官指导下有序参与诉讼活动。即使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官,在参与诉讼活动时,也应自觉接受并服从法官对诉讼活动的主导。
从已经公布的资料看,不少地方对此做了十分积极的探索,重点是改革合议庭制度,打破原有审判庭框架,建立以合议庭为基本单位的工作模式,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精减法官数量,提高职级待遇,明确办案权限,减少层层审批。有的地方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各业务庭庭长直接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为未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层级做铺垫和准备。也有新成立的法院干脆不设审判庭,实行法官员额制,提高准入门槛,增强职业保障,配足辅助人员,自然形成法官主体地位。从初步的总结看,这些探索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大都取得了良好成效。
今后的工作重点似应放到改革的系统性和协调性上,切实做到审判主体精干、审判权力明确、审判责任清晰。特别是要建立新的案件评查追责机制,科学界定法官办案责任,既确保法官非因法定原因不受责任追究,又保证应当追究的错案责任能够追究到位。
第一,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法官主体地位的保障制度。由过去靠原则性倡导向制度保证转变,既要明确规定法官享有哪些审判权,也要明确规定法官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和程序,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法官正常的职权,使法官行使职权有依据、有手段、有保障。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官精神与物质的双重激励机制、影响和侵害法官正当行使职权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官摆脱后顾之忧,在审判工作中敢担当、有作为。立法及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侵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件。
第二,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各级法院的组织体系来实现。法院是法官参与司法活动、发挥办案主体作用的具体组织。法官的主体地位既要在各级法院的司法活动中体现,更要靠各级法院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去落实。要从调整法院内部工作运行做起,将法官员额制纳入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将审判人员从一般的行政人员中分离出来,实行有别于行政人员的专业化遴选、保障、管理和考评制度,对法官审判业绩、审判能力、职业道德、廉洁勤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确定法官选任、评先选优、晋职晋级的依据。
第三,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法官的自身努力来提升。法官自身的素质和努力情况,对法官主体地位的确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主体地位离不开法官自身的主体意识。身为法官自当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既重政治品行、法律操守,又重生活品行、文化修养,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审判的能力和水平,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赢得党和人民的信赖。法官应该是公平正义有良知依法办事的典范,其地位不应该来源于授权而应来源于被信任、被尊重。每一名法官对此都应高度自觉,躬身自省,完善自我。
第四,落实和尊重法官主体地位,要靠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参与诉讼的各方来维护。法律是无言的法官,法官则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官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特殊司法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法官是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居中裁判,使各种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得到救济和恢复。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法官是公正的化身,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尊重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客观上要求包括警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内的所有参与诉讼各方摆正自己的位置,提高尊重法官主体地位的自觉性。对法官的尊重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法治国家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