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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回应监督

《人民法院报》2014-7-7

  发布时间:2014-07-08 15:24:31


    随着当事人法律水平的提升、民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各种媒体平台的逐渐强大,老百姓监督呈现出广泛性、多元化、复杂性等特点,但由于相关立法和规则的滞后性,使得回应监督面临着诸多挑战。

    理性看待监督中出现的主观偏见性。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强大的正能量,取得成效显而易见。但大多监督内容的反映者是公权力行使的相对人,与反映内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绪化明显,甚至缺乏理性的判断。对这样的监督,首先要加大深入了解的力度,对各种现象进行梳理,仔细研究,找准症结,认真加以甄别,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弄清反映问题的实质,做到底数清、背景明,这样在处理时才能把握主动性,做到有的放矢。

    客观区分监督的原则界线。法治社会的最基本价值原则是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对待各种各样的监督,应当划分以真实性为基础的原则界线,细化监督处理细则,对于当事人诬告、诽谤、谩骂的,通过调查认定当事人反应的问题不成立,应该视情节分别予以警告、训诫等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的单位或各种社会机构;对于情节严重的,达到刑事标准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并不是压制当事人监督行为,而是为避免消极影响对监督途径进行合理规范,只有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注重完善监督的回应体系。 依法妥善地解决好各种投诉、举报等问题,不仅关系到维护司法权威,更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首先,应集中精力处理监督。监督处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照相关规定,对反映的问题按照类别进行区别对待,对一些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法律实体等问题及时进行移交并给予释明,避免大包大揽,耗损精力。其次健全应对机制,按照风险级别的高低,进行合理分类。对于具体有敏感性的案件,一旦出现当事人反映的信息,应迅速起动评估预警与处置机制。第三,要增强处理的透明度。无论是由什么部门进行监督的处理,必须将处理结果进行反馈,澄清是非,对于应该公开的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满足当事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使老百姓充分享受宪法层面上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等民主权利,保证充分的话语权。

责任编辑:吕海龙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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