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的重点、亮点和突破点;司法公开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也可以做。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司法公开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作为保障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重要途径,在司法系统大力推进,取得显著成就,受到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推进司法公开,是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和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可以说,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的重点、亮点和突破点。
近年来,全国法院围绕司法公开不断探索,不断创新,采取各种措施,创新公开形式,如推行庭审开放、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庭审网络视频、案件微博微信报道等等。司法公开的举措层出不穷,领域不断拓展,深度不断加大,基本实现了庭审过程的公开和裁判结果的公开,实现了审判执行活动公开和审判政务公开,实现了审判流程、节点的公开和诉讼指南、司法服务的公开,实现了从对媒体到公众再到网络、微博的公开。而且,我国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程度与世界各国相比,都毫不逊色,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于是就有声音称,我国司法公开已很充分了,公开也要有限度,不能过度公开。那么,事实真的这样吗?答案是:司法公开还在路上。
首先,司法公开在实质公开上还不够,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需求。司法公开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公信,而不是为公开而公开。因此,司法公开更主要的是重实质,重效果,而不是重形式。然而,目前司法公开大多是法院自主的公开,外在的、形式上的较多,与当事人及社会关联性不够强,互动不够。有些公开还只是一种宣示,或者说只是法院事务性或管理性信息,还未能够触及社会及当事人最关注、最希望了解的实质性公开。具体说,实质性公开主要在于裁判结果形成、产生过程以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充分论证与说理,包括审判组织合议庭、审委会成员的具体裁判意见及其理由。如今这些环节还做不到充分公开,这就使得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并不十分满意。只有实质性公开,才能有效消除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质疑,才能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
其次,目前司法公开宏观方面多,主要是涉及制度、机制创新等,而司法公开的一些细节却注重不够,甚至有些法定制度一直未能得到落实,出现棚架现象。如,公开宣判,就存在虚化、棚架现象。公开宣判本来是法律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但现实中却未落实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公开宣判都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宣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又进一步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尽管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公开宣判有明确规定和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开宣判并未完全落实。一是以送达程序代替公开宣判,此类做法实践中最为常见。有的是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直接领取判决书,有的是委托下级法院代为送达判决书。二是无论是让当事人直接领取还是下级法院送达,均未经开庭程序进行宣判,甚至也不正式对当事人宣读判决内容。据了解,之所以公开宣判执行不到位,一方面是一些法官对公开宣判存在模糊和错误认识,如“公开宣判并不一定要开庭宣判”,“送达等同于宣判”等等。另一方面,受客观因素制约,公开宣判确实会增加工作量和不安全因素,如庭审秩序的控制等。因此,许多法官有畏难情绪,不愿承担风险和麻烦。
公开宣判的虚化和棚架,不仅漠视了公众对司法结果公开的强烈要求,而且大大弱化了司法判例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个别地方甚至出现有的地方领导干部被判了刑之后,仍然还担任职务的怪现象。相关部门称,不知道法院的判决结果,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司法公开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我们仍然在路上,仍有许多工作可做。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四风”问题“要抓常、抓细、抓长”,可见细节的重要性。前不久,河南高院针对公开宣判存在的问题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从公开宣判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六个方面进行规范。可以说,这既是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有关公开宣判的深化和细化,也是知难而进、主动破解司法公开难题的坚实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