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有效管理,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
《规定》指出,在河南高院监督指导下,中级法院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力量的调度、执行案件的调配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四统一”管理体制。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统一调度、使用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活动和重大案件的执行。中级法院可根据辖区基层法院执行力量和案件情况,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和执行力量统筹调配,将特定案件指定辖区某基层法院统一执行,或将特定案件指定辖区基层法院交叉执行。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细化案件流程节点,对案件立案、财产调查、财产处置、执行款管理和结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工作标准和期限,并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规定》还明确了中级法院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条件,使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有章可循。并且对中级法院协调执行争议、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及执行监督、案件评查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中级法院对不服从上级法院统一指挥、执行力量调配、案件统筹调配,影响执行工作开展的,有权建议追究基层法院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