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深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建彬受贿案7月19日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建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港币1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这名腐败干部之所以引起社会热议在于他在庭审时为自己解释,称其中一笔300万元贿赂款,他因为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另外一笔港币500万元他也没有用过一分。在他看来,扔了或没用,就不算是受贿。
这样的理由实在荒唐。其一,从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成立要件看,受贿之后受贿款物的去向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其二,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受贿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王建彬接受了这300万元贿赂,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就成立。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像王建彬之类的贪腐官员即便是扔了赃款,也扔不掉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