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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收益“缩水” 社会法庭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7-28 08:45:45


 “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如今,理财可以说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个热词,但是理财也要理性,一些承诺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可能名不副实。725日,禹州市法院金融社会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购买理财产品而引发的纠纷。

20114月,家住禹州市的市民张凯来到禹州市一家银行办理存款,考虑到定期存款利率较低,就询大厅里的银行工作人员“有没有其他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每年存3000元,三年到期后能取得比银行定期存款更多的收益”。张凯说,工作人员当时给她算了一笔账,收益确实比银行定期存款要高。

心动的张凯缴纳3000元后,办理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保期为三年。今年4月份保险到期,张凯前去办理取款手续,结果被告知三年分红一共仅为300多元,远远低于三年期的同期定期存款能获得的利息。

当初承诺的高收益严重“缩水”,张凯认为银行及保险公司是误导销售,多次向银行及保险公司临柜人员反映情况,要求银行按照三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得到的答复是:当时已充分告知风险,投资需谨慎,风险要自负。无奈之下,他来到禹州市法院金融社会法庭寻求帮助。

社会法官宋丽影和赵义昌了解情况后,仔细审查了张凯的保险单,并向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得知办理该笔保险业务的人员并非银行的临柜人员,而是当事保险公司在银行大厅内办理业务的保险人员,同时,银行工作人员也在场充分向张凯告知了理财产品的风险及收益情况。张凯对此也没有否认。

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具有丰富金融知识的社会法官向张凯讲解了理财产品的性质,投资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是无法预测的,买理财产品前要用心研究产品介绍和风险。

“当初也是受高收益的诱惑,本来打算存9000元定期,结果分三年存了9000元的保险,这次就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一定会想清楚了再办理理财产品。”张凯对社会法官的调解表示十分满意。

责任编辑:吕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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