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群众举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有矿难发生并瞒报一事,随后记者与鹤岗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一同前往核查。而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车辆无法通过。记者拿出相机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如实拍照记录,但当镜头对准鹤岗市一位副市长时,不料却遭到这位副市长的强硬指责:“你们下车了,我在车里坐着呢,你拍照啥意思?我有肖像权,你有什么资格随便拍我?”
在公务职责面前,在公共利益面前,在新闻报道面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副市长,有没有肖像权?有何种肖像权?这种权利的边界线又在哪里?
肖像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官员也是国家公民,其肖像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法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换言之,一个人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须同时考虑两个关键要素: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显然,该事件中的这位副市长对肖像权的理解是错的。
同时,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也有特殊的规范。为了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为了司法活动的需要、为了科学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需要等,未经本人同意而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不认定为对肖像权的侵害。也就是说当个人肖像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肖像权应“让道”社会公共利益,这属于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要求记者删除相片,完全是蛮横和无知的表现。
更重要的是,官员并非普通公民,对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的权利保护是有限度的,这种保护不应比普通公民多,反而应该比普通公民少。官员掌握的公共权力越大,其被保护的权利范围越小。公共权利触及的边界也就是向公众公开的边界,这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共识。
不能想象,如果对 “开房被抓”的官员讲肖像权;对 “房叔房婶”讲隐私权;对八个身份证的警官讲姓名权;对“大老虎”们讲名誉权,那才是法律的悲哀。官员的权力是每一个公民让渡的,公民们有权力知道官员的操守和权力运行的状况,只有足够的透明的公开,权力所到之处,才会有监督的眼睛,才能使官员多一些“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谨慎。我们不需要官员大讲为事业献身,只希望当我们的官员在接受任命的那一天起,把自己的某些权利让给社会、让给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