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关部门三令五申严禁捕杀野生动物,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仍屡禁不止。7月31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现年62岁的张某是禹州市的一个农民,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听说有人在市场上高价收购野生动物,可以获利不菲,便产生了捕杀野生动物卖钱牟利的想法。2014年5月12日上午,张某携带事先自制的“弹弓”,来到磨街乡一个土沟处,捕杀了一只“短耳鸮”(别名猫头鹰)。随后,张某在磨街乡磨街村销售时被当场查获。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短耳鸮”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